昆明代理记账答疑:我司于2017年7月1日前所取得的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次未填写信息的普通发票,在2017年7月后是否还能用作报销凭证? 可以。16号公告规定:“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”,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,不适用上述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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